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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住安丘市**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5月5日因赌博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路**号,住山东省安丘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7日因赌博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在安丘市**中心*号楼**号房间内,设麻将桌供张某涛、付某辉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赌资数额累计20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8万余元,参与赌博人数累计达20余人。

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该赌场利润分成,涉案赌资数额12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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