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0 日7 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车至苏州工业园区**路**号**汽车服务连锁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该店8条米其林轮胎装上车后卖给他人,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单位谅解。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轮胎(照片);
2.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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