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圆通快递员,户籍地同住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栋**宿舍,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西铁城手表一块、小米手机一部,银吊坠一个、充电宝一个,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3。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栋**室,盗窃被害人苏某某VIVOX2i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08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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