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现住开封市**路**楼**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转至河南大学明伦校区综合楼,将被害人段某某放在108教室最后一排双肩包里的金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及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后门处充电的金色苹果5手机盗走,当天将该平板电脑和手机通过“腾讯微回收”卖出,所得赃款23元已被其吃喝挥霍,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62.13元。
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转至河南大学明伦校区综合楼,将被害人薛某某放在308教室后排的双肩包内的金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及白色华为nove4手机盗走,当天将该平板电脑和手机通过“腾讯微回收”卖出,所得赃款720元已被其吃喝挥霍,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8元、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589元。
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转至河南大学明伦校区综合楼,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412教室最后一排的双肩包及包内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当天将该笔记本电脑通过“腾讯微回收”卖出,所得赃款74元已被其吃喝挥霍。
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转至河南大学金明校区综合楼,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2205教室最后一排双肩包内的灰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和被害人师某某放在6202教室最后一排的双肩包及包内的灰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认定被盗两部平板电脑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048.10元、2155.67元。被盗两部平板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师某某。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梁路亚通商住楼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徐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汴价认刑字(2019)251号、2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汴汴京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086号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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