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7月末至2020年8月初在武某某处打工,熟知武某某租用的吉林市昌邑区**街**内南侧中段的仓库位置及仓库内所放置的物品。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6日7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锯条将武某某所租用仓库的门锁锯断,盗窃仓库内暖气分水器、阀门、弯头、直通等物品后,运至废品收购站销赃,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现已被挥霍一空。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于2020年8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76.00元。
2020年8月16日,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将被盗物品全部移交给被害人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办案说明;
常住人口信息;
刑事判决;
释放证明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吕某某、刘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纯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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