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323196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庄**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6月18日、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先后三次至陆某某南门街吉玛特超市门口,分别盗窃李某甲的两轮自行车一辆及倪某某、李某乙的人力三轮车各一辆。经鉴定,被盗三辆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甲、倪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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