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鱼梁洲、襄城区滨江路***小区及附近公共停车场、襄城区***小区附近公共停车场等处多次盗窃。经鉴定,盗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25元、损坏的汽车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651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殷某某驾车行至樊城区渔梁州**路**广告产业公司租用的别墅,翻窗进入该房屋并盗窃笔记本电脑三台、白酒四瓶、红酒八瓶、茶叶两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067元。
2、2020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殷某某行至襄城区滨江路靠近***府后面的公共停车场,用石头砸坏被害人刘某某的白色丰田车汽车玻璃,并盗得车内钱包一个,手电筒一个。
3、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殷某某又行至襄城区***府别墅区外,翻越栅栏进入小区,后又翻窗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中,并盗窃钱包一个、装有空酒瓶的酒盒两个。
4、2020年5月17日凌晨0时许,殷某某驾车行至襄城区镶龙国际小区西门对面的檀溪湖公园公共停车场,用事先准备的羊角锤先后在停车场内砸毁14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烟、酒、眼镜等财物。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5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汽车玻璃损失共计人民币13501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羊角锤、手电筒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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