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2002********,汉族,**学院学生,住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殷某某、值班律师孙红梅、被害人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市**镇**村**百货,采用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席某某店内货柜里的南京(硬紫树)香烟2条、南京(硬红)香烟6条、中华(硬红)香烟1条、芙蓉王(硬金)香烟1条另7包、玉溪(软)香烟2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香烟2条另4包、利群(硬新版)香烟1条另6包、黄鹤楼(硬银紫)香烟1条、黄果树(硬长征)香烟2条、云烟(软珍品)香烟1条、真龙(凌云)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577元。部分香烟被殷某某、秦某某销赃给烟酒回收店,得赃款人民币2120 元。
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自秦某某处扣押了南京(硬红)香烟2条另7包、南京(硬紫树)香烟2条、真龙(凌云)香烟1条,均已发还原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儿童计划免疫登记表》、烟草公司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及同案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照片;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习芳
检察官助理:杨 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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