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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安丘市**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9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殷某某到诸城市相州镇华宝食品超市门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金彭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以及车内存放的OPPO A5手机1块,价值1100元、石头佛1个,价值45元。经安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四轮车价值9500元。盗窃价值共计10645元。

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安丘市郚山镇南逯村集市上,盗窃被害人辛某某手提包内现金100余元,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的手提包内现金100余元、vivo牌手机一块。经安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牌手机价值175元。盗窃价值共计375元。

3、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安丘市**镇**村居民楼**号楼**单元楼,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电瓶4块。经安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瓶价值135元。

    综上,被告人殷某某盗窃3起,盗窃价值共计11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光盘;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二O一九二十二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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