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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曾是情侣,2019年10月赵某某提出分手2019年11月13日殷某某从外地到西昌准备与赵某某和好。11月14日16时殷某某留宿赵某某家,7时许殷某某起床后趁赵某某不备便盗窃了赵放在枕头下红包内的70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5日16时,殷某某随赵某某进入赵某某家后二人发生争执,殷某某趁赵某某上厕所时在赵家卧室衣柜中盗窃了六件首饰后离开现场,将被盗首饰藏匿在**酒店房间空调上,等机会变卖。现金700元殷某某已用于平时生活开支。被盗首饰经鉴定价格为11960元。被盗首饰已返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赵某某被盗700元现金,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现金700元、首饰6件价值11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虹

2020年2月11

附: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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