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办事处文汇西路19号内2-1-1中

该殷1989年9月因抢劫罪被咸阳市中级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1994年9月刑满释放;1997年因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2001年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5月刑满释放后找工作无果,便在汉中市汉台区和勉县县城两地间流浪,困了或夜晚就找网吧休息,或者找无人居住的废旧房屋歇脚。

2017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因钱已用完,遂产生了偷摩托车卖钱的想法,便在勉县汉运司后面的民主街闲逛,发现受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民主街东风小区1号楼4单元一楼楼梯口处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跨骑摩托车没上地锁,该殷走上前去,摇了一下摩托车车头,见车头也没上锁,就推着摩托车步行到民主街东段东风小区10号楼,将摩托车停放在10号楼1楼过道里,离开现场到汉江河堤上休息,当日10时左右,殷某某一人步行到民主街东段东风小区东面的丁字路口,遇到了一名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陌生男子称可以收购废旧摩托车,该殷将收废品男子领到东风小区10号楼门口,以200元价格将所盗摩托车出售,所得赃款挥霍。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棕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来到汉中市汉台区二手摩托车交易市场,见路边停放有多辆二手摩托车,车上插有钥匙,便乘人不备将车上钥匙盗走,共盗窃20多把摩托车钥匙,殷某某将20多把钥匙串成9串随身携带,准备伺机盗窃摩托车时使用。后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勉县县城。

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头戴一顶黑色长檐帽、戴着黑色口罩、衣兜里装着9串钥匙,一个人步行到勉县县城马营大道边的汉水怡苑小区,看见受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 小区4号家属楼楼下过道里的一辆红色“大运牌”125型跨骑摩托车没上地锁,车头是锁着的,就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车头锁扭开,将摩托车推到马营大道东侧凯旋华府旁边的一个垃圾中转站内停放,随后离开现场到马营大道西面马营村搬迁户废弃的房子休息。当天10时许,殷某某将偷来的摩托车从垃圾中转站内推到108国道与地化路口交界处,遇到了一名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陌生男子称可以收购废旧摩托车,殷某某以200元价格将摩托车出售,所得赃款挥霍。

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一个人步行到勉县县城马营大道边的汉水怡苑小区,看见受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小区4号楼楼道里一辆蓝色“钱江牌”125型跨骑摩托车,摩托车没上地锁,用手摇了下车把,发现摩托车车头没锁,就推着摩托车步行到新兴北路的新兴小区,将偷来的摩托车停放在新兴小区院内的车棚里,后离开。当天11时许,殷某某在勉县县城一路边面皮店吃面皮时,看见一个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男子经过,就将该男子叫住,领着该男子到新兴小区院内车棚处,以20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给该男子,该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买来摩托车行驶至勉县县城和平路东段高潮社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并查扣了蓝色“钱江牌”125型跨骑摩托车。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勉价认字【2020】39号认定结论是:钱江牌QJ125型两轮摩托车2020年4月1日市场回收价格247元。卖摩托车所得200元被殷某某挥霍。

2020年6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一个人步行到勉县县城贾旗路与108国道十字东北角李华家磅房旁边的人行道时,看见受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路段人行道上着一辆红色“宗申”牌125型跨骑摩托车,见摩托车没有上地锁,殷某某用手摇了下车把,发现摩托车车头上着锁,就用随身携带的9串钥匙扭开点火开关,将摩托车用脚踩燃,骑着该摩托车行驶至勉县县城汉水怡苑小区,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小区一进大门靠左手一栋家属楼下的过道里,随后离开现场。当天11时许,殷某某在勉县县城碰到一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陌生男子,领着该收废品男子到汉水怡苑小区里,以20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给该收废品男子,所得赃款被殷某某挥霍。

2020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一个人步行到勉县县城汉水怡苑小区,看见受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号家属楼楼道内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跨骑摩托车,发现该车没有上地锁,用手摇了下车把,发现摩托车车头也没上锁,就推着该摩托车步行至勉县县城桂圆小区,将该摩托车停放在小区一进大门靠左手的一颗大树底下。当天11时许,殷某某在勉县县城人民路与新兴北路十字路口处,碰到一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陌生男子,将该男子领到桂园小区以20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男子,该男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买来摩托车行驶至勉县县城民主街百悦宾馆门前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被民警现场查扣了红色“新大洲牌”125型跨骑摩托车。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勉价认字【2020】39号认定结论是:新大洲牌SDH125-39A型两轮摩托车2020年7月1日市场回收价格247元。卖摩托车所得200元被殷某某挥霍。

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一个人步行到勉县县城民主街东风小区10号楼,看见受害人戴某某停放在临街的一栋家属楼下过道里一辆红色“豪爵”125型跨骑摩托车,发现摩托车没有上地锁,用手摇了下车把,发现摩托车车头也没上锁,就将摩托车推到民主街上,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扭开点火开关,将该车骑至勉县县城汉水怡苑小区停放在小区一进大门靠右手一栋家属楼下的过道里,随后离开。当天11时许,殷某某到勉县县城东转盘处,碰到一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陌生男子,并领着该男子到汉水怡苑小区,以200元价格将摩托车卖给该男子,所得200元被殷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计6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淑娴

检察官助理:冉艳菲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举证质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帽子一顶、口罩一只、钥匙9串32把;

6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