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33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庙**镇**村委**庄**号,现住**弄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殷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某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至**村**号**处,窃得被害人刘某甲露天晾晒于该址的淡蓝色女士内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元。
2020年8月初某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村**村**宅**号**号门口处,窃得被害人曾某某露天晾晒于该址的粉色女式内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元。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至**村**弄村**号**号**处,窃得被害人刘某乙露天晾晒于该址的粉色蕾丝女式内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人民币4元。
2020年8月上旬某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至**村**弄村**弄**号**处,窃得被害人郭某某的家人露天晾晒于该址的粉色棉质女式内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元。
被告人殷某某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等人的报案笔录证实,其晾晒的女式内裤遭窃的事实。
2、相关扣押清单、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殷某某处扣押的女式内裤经辨认系被害人被盗的女式内裤。
3、价格协助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盗窃被害人女式内裤的鉴定价值。
4、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情况。
5、相关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殷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殷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2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