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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7〕95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8月6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 月24 日凌晨,被告人殷某某至本市姑苏区**路**号东人行道板,趁停在此处的别克汽车车窗未关,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车内的价值人民币2875元的华为牌Mate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GUCCI牌男士钱包1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50 元。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牌手机1部、钱包1只(照片);

2.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冷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殷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佳俊

代理检察员:刘晓骊

2017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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