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殷某某,曾用名殷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作人员,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幢**号(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该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分两部分将陆续收缴的51400元伙食费现金交接给同事王某某、张某某,交接后,张某某将该两笔伙食费分别封缄后存放入办公室保险柜内。当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趁办公室内无人,将该保险柜内1个信封包装的20700元伙食费盗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补交伙食费、日常消费等,截至4月2日,涉案款物仅剩100元。
案发后,殷某某将盗窃所得2070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霞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款物100元,冠字号AX08602285,随案移送。
4.辩护人徐海鹏,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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