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殷某某编造“杨辰”的虚假身份信息,虚构帮助顾某某索要其位于山东省牟平市顾家村被征收房产的事实,以疏通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顾某某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18号附近,在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顾某某卡号为6222033803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账户,盗窃顾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00元,同年4月9日盗窃顾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00元。
同年6月19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18号附近,在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顾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账号,并将顾某某卡号为62220338030********、62122638030********的两张工商银行卡绑定该支付宝账号。同年6月19日至23日,殷某某多次盗窃顾某某62220338030********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500元,同年6月20日至23日,殷某某多次盗窃顾某某62122638030********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350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案发前在顾某某索要下,殷某某共退还1500元。
后被告人殷某某被查获,到案后退赔顾某某13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峰
检察官助理:赵 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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