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5日被葫芦岛市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殷某某在龙港区**街道经营**粥铺期间,生产、销售包子等食品。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殷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及原料面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致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