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324,汉族,小学文化,系瓦房店市**商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非法从孙某某(已判刑)处购入香烟价值人民币90000余元,在瓦房店市**大市场**商店进行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销售香烟,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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