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殷某某通过Blued交友软件与边某某(男,22岁,被害人)认识,次日凌晨2时许,殷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13号百大假日酒店920号房间与边某某见面,殷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警察朋友,并称自己身上携带有毒品和手枪等,将栽赃嫁祸给边某某,让楼下警察将其抓走为要挟,迫使边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4000元,并拿走边某某的苹果6SP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劣迹材料、吸毒检测等书证;
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谎称欲栽赃嫁祸他人,后进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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