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区**委**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女,39岁)曾保持多年情侣关系,后潘某某与殷某某分手。殷某某多次试图恢复情侣关系未果遂心生愤恨。2019年8月16日6时许,在宾县**镇**小区潘某某家附近,殷某某持事先购买的尖刀尾随潘某某行至**镇中心街**担保公司门前处时,与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 后殷某某手持尖刀捅刺潘某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数刀,导致受害人潘某某受伤倒地并呼救,殷某某见有在场人员靠近时以言语威胁阻止对方报警、施救,后逃离现场。潘某某被现场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殷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
3.证人李某某、彦某某、潘某甲、殷某甲等十二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宏亮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供述,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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