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绰号“阿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该地,个体户。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因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5 时许,在**镇**路**安置区“**海鲜拼盘“店,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直至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殷某某持菜刀致张某某手部受伤,致林某某腹部受伤。经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张某某和林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林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万公司鉴(法)【2019】387号},张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万公司鉴(法)【2019】385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工具不锈钢菜刀一把;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何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与他人打架,并持菜刀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燕
书 记 员:熊彬娜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