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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6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2时许,在高阳县庞口镇殷家庄村,被告人殷某某因琐事将崔某某打伤,崔某某受伤住院,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崔有信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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