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初中,无业。住肥西县上磷路**苑**幢**室(户籍地:肥西县**镇**路**花园**幢**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 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在肥西县经开区派河大道与集贤路交口,因开车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下车与对方理论,殷某某用拳头击打夏某某面部,至被害人夏某某鼻骨骨折。
经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勇
检察官助理:郭丽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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