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其男友、同案人胡某某(已起诉)、“阿银”等人(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川王渔府美食城”吃宵夜期间,遇到在该处另一桌吃宵夜的被害人罗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以及证人周某某等10余人,双方因多人互相认识,宵夜过程中有互相寒暄敬酒。期间,同案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桌的一黑衣男子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打,后被在场人员劝阻隔开。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阿银”及另一黑衣黑框眼镜男子去到现场附近美宜佳便利店购买了三把水果刀送到现场,后胡某某与“阿银”二人持殷某某购买的该水果刀追砍被害人一方人员,殷某某则空手追打被害人,致使罗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同时将在场劝架的夜宵店老板张某甲、厨师罗某乙等人也一并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罗某乙、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殷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赔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罗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陆某某、管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建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殷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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