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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3********,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6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认为构罪但无逮捕必要;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傍晚,本市**镇**村村民殷某甲即被告人因其堆放的竹子影响通行,与殷某乙、陈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被告人殷某甲的侄儿殷某丙上前帮忙,动手打了殷某乙、陈某某夫妇并致两人受伤。经鉴定,殷某乙、陈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殷某甲在本市三角坪一店铺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殷某甲、殷某丙与殷某乙、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殷某甲、殷某丙一次性赔偿殷某乙、陈某某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钱于当日兑现,殷某乙、陈某某出具放弃追究殷某甲、殷某丙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领据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殷某乙、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殷某丙、殷某丁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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