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住任丘市**镇**村**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其家中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动手发生殴斗。在殴斗中殷某某将齐某某腰部打伤,经鉴定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甲、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筱红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