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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68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43********,汉族,文盲,务农,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楼**号。2014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之子殷某甲于2010年夏天走失,殷某某与其妻徐某某一直怀疑殷某甲系被王某某打跑。2014年2月14日17时许,徐某某到王某某家给殷某甲烧纸,与王某某之妻解某某发生撕扯,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海青派出所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当日18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到王某某家找其妻子徐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向外推殷某某时,殷某某持水果刀将王某某左大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伟

2014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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