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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案、王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6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90********,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局**街**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山东省微山县,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2017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30日、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学院**楼宿舍,先后潜入**室、**室、**室、**室,趁学生熟睡之际将该校学生张某某的苹果6型手机、沈某某的OPP0牌A59s型手机、山某某的苹果6plus型手机、李某某的乐视牌1s型手机盗走,后将四部手机变卖,赃款全部挥霍。经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OPP0牌A59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乐视牌1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

2O17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河西区**道**号**酒店,潜入该酒店**客房,趁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于床头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变卖后获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16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河西区**道**号**酒店,潜入该酒店**客房,趁黎某某熟睡之际将黎某某的一部金色VIVO手机盗走,变卖后获赃款全部挥霍。

2016年6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河西区**职工宿舍,潜入该宿舍**房间,趁郭某某熟睡之际将郭某某的一部银色三星牌C5型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80元盗走,后将手机变卖赃款挥霍。

2O16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河西区**宿舍,潜入**号楼**房间,趁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华为牌麦芒5型手机盗走,杨某某发现手机被盗追出,被告人王某某翻墙逃跑,后将所盗手机变卖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OO元。

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手机卖与个体经营手机店的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殷某某在明知手机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收购苹果6S型手机一部、苹果6型手机一部、OPP0牌A59s型手机一部、乐视牌1S型手机一部,并将部分手机高价卖出获利。

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经工作于2017年7月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交代了所盗手机卖与被告人殷某某的事实,并配合民警将被告人殷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

2.​ 扣押决定书、报警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民警将被告人殷某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康蕊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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