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乡**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到被害人斯某某家中,明知被害人是***患者,在卧室里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斯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具有作证能力。
案发后,殷某某在其子殷某乙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斯某某近亲属对殷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1、石某2证言;3.被害人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被害人是***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国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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