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21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出,身份证号码:42011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原事业单位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区**源**栋**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殷某某经微信昵称为“AA酒神”的上线介绍成为安信娱乐IV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程攀等下级代理及招募赌博人员到平台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被诸暨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交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楼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系网络赌博平台,担任平台代理发展下线、玩家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殷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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