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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52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烟梅,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济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中堂镇**街**巷**号的**公寓内容留卖淫多次,从中收取房租共约1000元。2018年6月30日,殷某某容留韦某某、茶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经营的**公寓内卖淫,并收取房租150元,之后韦某某、茶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8年7月1日0时许,民警在本市中堂镇**街**巷**号将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某某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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