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6********,汉族,南充市顺庆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住遂宁市船山区**新区**公寓**房间。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至同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殷某某租住于遂宁市船山区**新区**公寓**号房间。其间,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多次容留吴某甲、李某某、饶某某、吴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容留吴某甲、饶某某、吴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容留吴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容留吴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容留吴某甲、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殷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房间内容留吴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殷某某因吸食毒品在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一宾馆内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并抓获吸毒人员吴某甲、李某某。随后,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殷某某租住屋内查获“冰壶”等吸毒工具。到案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经对上述三名涉毒人员的新鲜尿液依法进行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仍然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星林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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