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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配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号附**号**。2019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23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至4月20日,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号附****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每次也参与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窗台边容留彭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窗台边容留彭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殷某某在自己家中卧室窗台边容留彭某某、陈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号附****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殷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马  翼

  

                                20205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街道**大道**号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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