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村。曾因吸毒,2017年8月7日、8月22日、10月18日和2019年10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17日,被告人殷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谭某某在其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树亭村的家中卧室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其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树亭村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谭连军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望

2019年4月13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