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庄***村上街***号,2009年8月4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14日因违法消防法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无证驾驶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罚款3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汾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晋JP****黑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本市**线***路段时,正值汾阳市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四涉三超一疲劳”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张某某等人示意被告人殷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因被告人殷某某无驾驶证,车辆脱审,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殷某某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加速闯卡,将在观察位置的协警胡某某撞倒后逃逸,致使协警胡某某住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大众牌桑塔纳轿车一辆;
2.书证:到案情况说明、交警大队三泉中队中队长王某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汾)公(司)鉴(伤)字【2019】028号鉴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拒不配合交警检查行为,将执勤交警撞倒在地后加速逃离现场,至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冬红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证据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桑塔纳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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