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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24日被陆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其母亲俞某某等人到位于陆某某马街镇前所村委会平草地的坟地上坟祭祀,被告人殷某某点火烧纸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43.2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9.2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82.17656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56.94968万元,森林火灾等级为四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地登记表、值班电话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资某某等人的证言;3.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29.2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17656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殷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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