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2月1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殷某某从曲靖市**租车行金某某处租赁云******大众捷达车一辆,并于2017年8月27日将车抵押给陆某某用于借款,后被告人未归还借款,也未如期归还车辆。2017年12月1日,曲靖市**租车行通过GPS定位从陆某某处找到车辆,次日公安机关将车发还金某某。经鉴定,云******大众捷达车价值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并将车辆抵押用于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居住于**,联系电话1364966****,1528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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