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67********,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九江市**县**局副主任科员,住九江市**县**镇**座**室。2009年9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贵溪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贵溪市监察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殷某某任**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主持水上分局全面工作;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殷某某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任职期间,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给予欧某甲、刘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邹某某关照,非法收受六人贿赂款共计1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欧某某贿赂款8.4万元人民币。
2003年7月至2012年7月,殷某某任**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期间,以欧某甲、欧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及其成员在**县**湖上从事采砂业务,殷某某未对该团伙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在处理案件时给予关照,纵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之后殷某某调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县范围内的治安工作。为得到及感谢殷某某的关照,欧某甲先后送给殷某某8.4万元人民币,殷某某均予以收下。具体如下:
(1)2002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时,欧某甲送给殷某某0.2万元,共计0.6万元,殷均予以收下。
(2)2005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时,欧某甲送给殷某某0.5万元,共计4万元,殷均予以收下。
(3)2010年8月,殷某某儿子升学宴,欧某甲送给殷某某0.2万元,殷予以收下。
(4)2011年下半年某周六上午,欧某甲将打麻将抽头获得的2.1万元送给殷某某,殷予以收下。
(5)2014年7月,殷某某陪儿子到广州住院,并到深圳游玩,在深圳期间,欧某甲托朋友送给殷某某0.5万元,殷予以收下。
(6)2017年春节前,殷某某老家新房落成,在进新房前两天欧某甲送给殷某某0.5万元,殷予以收下。
(7)2017年下半年,欧某甲去殷某某老家自建房吃晚饭,饭后欧某甲送给殷某某0.5万元,殷予以收下。
2.收受刘某某贿赂款6万元人民币。
2003年至2007年,刘某某在**湖上开快艇从事运输、客运、砂石中介等业务,为了得到及感谢殷某某的关照。刘某某先后送给殷某某6万元人民币,殷某某均予以收下。具体如下:
(1)2004年春节前、2005年春节前,刘某某到殷某某家拜年,分别送给殷某某2万元,殷收下。
(2)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刘某某到殷某某家拜年,分别送给殷某某1万元,殷收下。
3.收受陈某某贿赂款0.6万元人民币
殷某某任**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期间,陈某某在**县**湖砂石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水域过驳业务,为了得到殷某某的关照,先后送给殷某某0.6万元人民币,殷均予以收下。具体如下:
(1)2005年春节前,陈某某到**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办事,送给殷某某0.3万元,殷收下。
(2)2008年春节前,陈某某到**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办事,送给殷某某0.2万元,殷收下。
(3)2011年春节,陈某某在殷某某家附近的路边,送给殷某某0.1万元,殷收下。
4.收受韩某某超市购物卡一张,价值0.1万元。
殷某某任**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局长期间,韩某某在**县**水域经营浮吊生意。为了得到殷某某的关照,2009年春节前,韩某某到**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办事,送给殷某某一张价值0.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殷某某收下。
5.收受秦某某贿赂款1.7万元人民币。
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殷某某任**县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秦某某在**县经营民爆行业,为了在库房的安全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办理炸药购买证和运输证等方面得到殷某某的关照,秦某某先后送给殷某某1.7万元人民币,殷某某均予以收下。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秦某某到殷某某家拜年,送给殷某某1万元,殷收下。
(2)2014年春节,秦某某到殷某某家拜年,送给殷某某0.5万元,殷收下。
(3)2014年4月,殷某某因病住院,秦某某到医院看望殷某某并送给殷某某0.2万元,殷收下。
6.收受邹某某现金充值房卡一张,价值0.2万元。
2011年9月邹某某在**县经营**宾馆,为了在治安检查等方面得到殷某某的关照,2012年一次聚会结束后,邹某某送给殷某某一张0.2万元的充值房卡,殷某某收下。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被**县纪委县监察委电话通知到**县廉政教育中心,后被贵溪市纪委调查人员带至鹰潭市纪委市监委贵溪办案基地接受调查,2019年9月27日殷某某开始交代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后殷某某家属退清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任职文件、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欧某甲、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迎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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