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金塔县金塔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17k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殷某某驾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62mg/100ml。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停驶,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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