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苏州工业园区**雅院**幢**室。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朋友先后在苏州工业园区水坊路**火锅店、**KTV饮酒后,独自驾驶牌号为苏U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工业园区李公堤**茶馆出发,沿李公堤路、星州街行驶至星州街水坊路路口处,撞到对向车道号牌为浙JG****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后,殷某某电话联系其妻岳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岳某某与殷某某在现场均向民警谎称系岳某某开车,后殷某某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mg/100ml。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修理被害人损坏车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殷某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超男
检察官助理:孙世轩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文件、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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