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21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大贡村***号大牛运。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Z5****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马站镇名都宾馆往蒲城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3时14分许,殷某某驾驶车辆途径马站镇马沙线甘溪村***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核查记录、查获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黄益典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玲琴
检察官助理:林允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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