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10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2年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5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路往**小学方向行驶,行至黄石市**小学新冠肺炎防控卡点时,殷某某驾车强行通过并与值守人员发生冲突,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视频资料;5.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娜
检察官助理:汪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1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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