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殷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巴蜀崽火锅店内吃饭喝酒。次日2时11分,殷某某驾驶川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该火锅店门前非机动车道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后方的川A*****号林肯牌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随后殷某某步行离开现场。经罗某某报警,民警于同日2时52分在望江锦园小区内将殷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殷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20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但行驶距离短,且造成事故后主动放弃驾驶,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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