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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号**室。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殷某某于2020年6月5日23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花园中路南侧、神道口小区北侧的公共停车场由西向东行驶,至神道口A区14-1号北侧时,剐蹭到姜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鲁******号小型轿车,后被告人殷某某未停车继续向东行驶,姜某某遂驾车追赶,在花园中路与奈古山路交叉口处将殷某某拦下并报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殷某某与交警发生争执,阻碍依法检查。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殷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驾驶人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殷某某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中军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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