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2016年12月23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轿车,沿威海市区塔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十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过程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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