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2********,蒙古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苏木**村**街**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苏木**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3时30分许,殷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大镇清河路头北尾南倒车行驶至“九度造型”前时,与沿清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谢某某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相撞,无人员伤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殷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殷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殷某某已进行民事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书。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存证件清单。2.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凤丽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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