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702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赣AWY***小汽车从南昌县**路与**路交界的地方回**小区,因未佩戴口罩意图进入小区,被小区工作人员阻止,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将殷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送检的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0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尿检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殷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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