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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驾驶渝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川仪十九厂家属院出发,沿盐东路行至黄桷菜市场后折返,当车行至盐东路桑园小学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同向步行,殷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渝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协助送伤者就医并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后归案,随后被带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抽血检测。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19]37600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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