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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房国际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殷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l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安排医护人员依法提取被告人殷某某体内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856mg/l00ml。

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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