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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殷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豫MHR***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豫灵镇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金山路南街汇仁诊所处时,与步行的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后殷某某驾车向北逃逸,逃逸至金山路豫灵镇卫生院门口处时,与李海洋驾驶的陕EXL***号小型轿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8mg/100ml;陈某某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龙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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