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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沧县****村东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殷某某静脉血样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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